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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請願書被接受時,我應該給予書面答復嗎?

法律分析:接受請願書時需要書面答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然而,申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可以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負責受理信訪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對接待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的;(二)不受理屬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的;(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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