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殘疾證是民政部門辦理的,司法鑒定可以作為辦理殘疾證的證據,但不能據此辦理。
二、司法或公傷鑒定中的傷殘等級與申請傷殘等級證書的標準不同。
殘疾證不同於司法鑒定。殘疾證是指具有中國常住戶口,符合國務院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評定標準》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上述評價標準不適用於司法鑒定。
3.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換言之,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律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
四是殘疾證由鄉鎮街道壹級申請,然後經鄉鎮街道殘聯審核通過後,將資料報送縣殘聯,再由縣殘聯出具介紹信到指定的傷殘評定醫院進行傷殘評定。
縣(區)殘聯接到申請人申請後,組織殘疾評定。經鄉鎮(街道)殘聯初審、回訪、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殘聯審批。
證件辦理完畢後,申請人可到鄉鎮(街道)殘聯領取殘疾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