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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轉讓債權的法律規定

《信托公司債權轉讓法》規定,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而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明確指出,在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上,我國采取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

根據《民法》第545條

轉讓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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