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含義:我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壹,什麽是犯罪,什麽不是犯罪,如何對犯罪進行刑事處罰,必須事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禁止罪刑法定和事後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客觀性: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具體來說,只有當某種行為被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時,才能對這種行為定罪。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就不應該隨意解釋或推測而定為犯罪。此外,我們還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犯罪。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淵源壹般認為是英國國王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大憲章第39條明確了“正當程序”的基本理念。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流放、傷害或逮捕,除非其貴族根據法律或遵照國內法。”17和18世紀,歐洲大陸的啟蒙思想家們針對封建刑法中任意刑罰和踐踏人權的黑暗現實,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並以分權學說和心理強制說為理論基礎,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統,內容更加豐富。法國大革命勝利後,罪刑法定思想從理論變為法律,並在憲法和刑法中得到確認。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八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有必要和顯然不可缺少的刑罰,除根據犯罪前已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在《人權宣言》的指導下,法國刑法典1810第4條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由於這壹原則符合現代社會民主法治的發展趨勢,因而成為世界各國不同社會制度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