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教唆、脅迫、誘騙或者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健康的;(二)利用宗教或者氣功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人身健康,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的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實施迷信致人死亡犯罪的,以及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