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的法定條件是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並表示真實意思;結婚時,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8周歲;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法》第三十六條婚姻登記員受理婚姻登記申請時,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二)查驗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資料;(3)願意結婚的雙方各自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當著見證人的面填寫並按手印;(四)當事人到現場重復聲明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為見證人並在見證人欄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