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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定義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經過反復催款,證明透支者沒有主動還款。立案後調查證明透支人在透支期間經濟來源喪失或者入不敷出,無法償還的;或者完全有能力還款而沒有還款,可以認定透支時不存在主動還款的問題。綜合以上兩點,可以認定透支行為屬於非法占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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