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壹)僅適用於壹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重大、有影響的刑事案件,因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3)僅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但是,對於那些嚴重、復雜、難以認定的刑事案件,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四)簡易程序的重要特征是程序的簡化,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的簡化、審判周期的縮短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