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問題,具有準憲法性質。這部法律與其他法律(狹義)的主要區別在於,基本法只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再次,還有類似上述“適用與效力矛盾”的法律,如《警察法》、《戒嚴法》,都是法律(狹義),在全國範圍內生效。但前者只適用於特定人群,後者只適用於特定時間。
最後,法律的有效性是關於約束力或約束力的。例如,壹個中國人不得出國或壹個外國人不得在內地違反基本法;法律適用是指法律規則在具體實踐中的運用。例如,中國大陸的直轄市可以不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設定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