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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只延伸至香港。這句話有什麽錯?

首先,從法律淵源來看,特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由於法律(廣義)的主體不同,具體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空間效力也不同。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生效,所以“效力只延伸至香港”的說法是錯誤的。特區基本法在全國具有法律效力,這是關於法律效力範圍的問題。

其次,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問題,具有準憲法性質。這部法律與其他法律(狹義)的主要區別在於,基本法只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再次,還有類似上述“適用與效力矛盾”的法律,如《警察法》、《戒嚴法》,都是法律(狹義),在全國範圍內生效。但前者只適用於特定人群,後者只適用於特定時間。

最後,法律的有效性是關於約束力或約束力的。例如,壹個中國人不得出國或壹個外國人不得在內地違反基本法;法律適用是指法律規則在具體實踐中的運用。例如,中國大陸的直轄市可以不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設定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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