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的,屬於無息借款。債務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前償還貸款,或者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償還的,不支付利息。
二是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標準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內確定利率標準。超額利息沒有保障。為避免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的利息過高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超過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的時候,法院不會保護超出的部分,但是沒有糾紛的時候,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說明這個規定不是懲罰性的。
第四,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當事人之間因借用外幣或臺幣發生爭議,出借人要求用相同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如果借款人沒有相同的貨幣,可以參照還款時的外匯匯率用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息計算。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