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證開采砂石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是指違反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本罪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是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藏於地殼中的,可供人們生產生活使用的各種礦產。這些包括各種固體、液體或氣體金屬、非金屬礦物、燃料礦物和地下熱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