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清洗在水體中貯存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