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法制史上的壹個概念。無論歷史上還是現在,凡是關於刑事責任、犯罪和刑罰的規定,都稱為“刑法”。比如從先秦到明清,在法律形式上,秦魏的法律、命令、條例、詔令、程序、形式、階級、法律問答、法院行為;韓是法、序、綱、質、比;金是法律、秩序、故事;隋唐是法,是令,是體,是形;宋代除法、令、體、式外,重視編輯,有例、有令。元朝重視規章制度;明清時期,除了法律之外,還註重法律的編纂,有詔書、詔書、通告、地方性法規、鄉村規章制度等。
“刑法”是指規定刑事責任、罪刑法定、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現行有效的法律。
三者的關系不是誰是誰的簡稱,也不是包容關系,而是有區別有聯系的。區別在於和它所指的概念不同,聯系在於它們都是刑法學研究產生的術語,都屬於刑法學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