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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公示制度的法律效力

企業登記具有創設效力,這是其基本功能。發達國家的商事登記法都規定,登記事項公示後,可以產生對抗效力和公信力兩種法律效力。通過賦予登記的公示事項以對抗效力來保護登記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賦予登記的公示事項以公信力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而我國企業登記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規定。少數國家(如日本)有不同的規定。日本商法第1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登記不真實的人,不得利用該事項的虛假性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登記的事項被賦予了公信力,但並不是絕對的公信力。比如日本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告與登記不壹致的,視為未公告。如果由於政府的失誤導致公告失實,公告就沒有公信力和對抗力。

本文認為,公布的企業登記事項應當具有絕對的公信力,否則不僅會危害交易安全,還會產生登記的對抗效果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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