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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附加刑有哪些?

刑法中的附加懲罰包括:

1,罰款;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罰款是什麽意思?

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所擁有的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

四主刑五附加刑是什麽?

刑法中的五種主要刑罰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中的四個附加刑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驅逐出境。主刑,又稱基本刑或主刑,是從刑或附加刑的對稱。是適用於犯罪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

概括起來,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要處罰的種類主要處罰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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