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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的有關規定如下: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強奸罪,依法定罪處罰;

3.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等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犯傷害、侮辱等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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