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在通知用電人後暫停供電。
逾期不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電費總額千分之壹至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具體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用戶按照約定用電的義務。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給供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4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39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不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電費總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滯納金,具體比例由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40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法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法事實和後果追回電費,並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