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怕死,主動投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逃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