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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是什麽罪?

法律分析:《刑法》第423條規定了自首罪。投降罪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因懼怕死亡和戰鬥而主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中所謂的“情節嚴重”,壹般是指帶領自己的部隊投降;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在關鍵時刻或者危急關頭投降的;脅迫他人投降的;教唆多人或者教唆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投降的;因行為人投敵而導致戰鬥失敗或者重大傷亡的;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怕死,主動投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服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逃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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