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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禁止就業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37-1條第壹款規定:“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罪或者違反職業要求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可以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自解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3.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訂)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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