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會有很多人認為殘疾人應該可以在法律之外大發慈悲。其實不是的。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當行為人觸犯法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將被判處承擔與其刑事責任相稱的刑罰。因此,聾啞人犯罪,在滿足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下,將被判處與罪行相稱的刑罰。畢竟聾啞人和正常的自然人還是有些區別的。他們比普通人更難接受教育和法律知識,社會危害也相對較小。所以定罪量刑確實比正常自然人輕。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聾啞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性質比較輕微,那麽就不能從輕處罰。畢竟,誰也不能淩駕於我國的法律法規之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應當請聾啞人幫助,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詢問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對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應當為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翻譯人員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