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第三條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就業和個人自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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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人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Xi市D、E類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
第九條Xi安D、E人才證書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
符合上級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級別的人才認定。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資格,撤回人才表彰。
根據有關規定,取消或恢復其享受的物質待遇;
(壹)學術和成績造假被有關部門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
(三)任職期間受到紀檢監察部門檢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
有;
(四)在任職期間被判處刑罰的。由於上壹段的第(1)和第(2)項,
取消資格的,不再受理人才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