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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

在最高法之前,司法解釋是以法法字的名義出臺的。後來規範了司法解釋的制定和發布,以法法字的名義發布司法解釋。其規範作用體現在案件審理中需要適用時,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引用。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執行人書寫執行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書記員應當將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情況記入筆錄, 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和物品的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 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旨在確保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各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支付令失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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