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立法和行政不同,司法是“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糾紛”的權力,在性質上是純法律的,而不是政治的。法官只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按照三段論法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沒有違憲審查權,甚至解釋權也受到嚴格限制。但是,從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蒙臺梭利對正義的定義顯然與現實有很大的出入。壹般認為,正義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和時代因素的影響,具有歷史可變性,無法以某種方式界定。縱觀“正義”理念在現代國家的具體實踐,總的來說,美國、日本和德國、法國堪稱兩個典型。
根據《聯邦憲法》第3條,美國的司法概念以“案件和糾紛”為要素,包括對民事、刑事和行政事件的裁決。此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的壹項基本義務。日本在戰後完全接受了美國的司法制度,所以在對正義的理解上,大體上采取了與美國相同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