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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司法與中國司法的差異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特殊活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面對“什麽是正義”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不僅外行人說不出什麽,就連法律人自己也說不清楚,說不透徹。

與立法和行政不同,司法是“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糾紛”的權力,在性質上是純法律的,而不是政治的。法官只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按照三段論法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沒有違憲審查權,甚至解釋權也受到嚴格限制。但是,從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蒙臺梭利對正義的定義顯然與現實有很大的出入。壹般認為,正義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和時代因素的影響,具有歷史可變性,無法以某種方式界定。縱觀“正義”理念在現代國家的具體實踐,總的來說,美國、日本和德國、法國堪稱兩個典型。

根據《聯邦憲法》第3條,美國的司法概念以“案件和糾紛”為要素,包括對民事、刑事和行政事件的裁決。此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違憲審查是司法機關的壹項基本義務。日本在戰後完全接受了美國的司法制度,所以在對正義的理解上,大體上采取了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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