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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能否通過非正式法源進行裁判?

在刑事案件中,非正式的法律淵源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刑法淵源是指各種刑法規範的具體形式,是法官作出司法裁判的依據。根據能否在刑事判決中直接引用,可以將其分為正式刑法淵源和非正式刑法淵源。前者是法官直接引用並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在中國,它主要指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非正式刑法的來源不能直接引用,涵蓋案例、理論、習慣法等多種表現形式。

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下,定罪量刑只能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刑法,即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適用強調禁止溯及既往、排除習慣法、禁止類推解釋、禁止無限刑、禁止不當處罰等。

但是,考慮到成文法固有的概括性、滯後性等缺陷。包括習慣法在內的非正式法律來源可以成為解釋刑法的基礎。比如刑法中壹些特定詞語含義的界定,需要考慮具體案件背景下的風俗習慣。再比如,在定罪量刑過程中,很多刑法規定都要求考慮案件的“情節”。“情節”作為壹個相對抽象的概念,可能涵蓋了非正規法源的相關內容。由此,刑法非正式淵源可以對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和責任性的判斷起到解釋作用,可以在量刑過程中排除或者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有助於刑法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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