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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訴訟中的再審程序是否應該停止?

1.民事訴訟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185條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該案,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書應當由院長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訴訟意見第199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應當按照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順序,指示原判決、裁定同時停止執行;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的裁定,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後十日內出具裁定書。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立案後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不符合第壹百七十九條要求的,通知駁回申請。2.結論:取決於再審理由:(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二)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立案後停止原判決的執行。二。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三。行政訴訟1。《訴訟解釋》第七十七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總結:1。刑事訴訟再審不需要停止原判決的執行。2.按照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和行政訴訟再審,停止原判決的執行。3.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壹定導致原判決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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