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甲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家庭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家庭住址:甲乙雙方於上相識,於上正式戀愛,但性格不符,感情出現危機。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本協議,同意分手。由於甲乙雙方婚姻關系尚未建立,本協議需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不存在民政局審核。本協議的最終目的僅為證明甲乙雙方分手的成立,並無其他證據效力。本協議是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保護。如果壹方想要取消本協議,需要向另壹方提交書面申請。對方審核通過申請後,雙方將銷毀本協議,本協議產生的任何法律效力自動取消。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將在雙方簽字後24小時自動生效。協議最終證明,甲乙分手最終正式成立。甲方簽字:乙方簽字:MM DD YY。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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