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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新加坡投資公司,資金經常不穩定。現在已經拖欠4個月了,領導也沒有給任何解釋。

問:公司是新加坡投資公司,資金經常不穩定。現在已經拖欠4個月了,領導也沒有給任何解釋。他們也對我們的工作不滿意,這讓大家都很生氣。聽說勞動投訴慢,如果及時仲裁成功,公司可能會再次拖延賠償。怎樣才能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求助。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規定: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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