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和復雜疑難傷害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壹)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