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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指哪些單位是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指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非營利性法人或者組織。在《征收條例》首次公開征求意見中,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的意見有2454條,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和拆遷的具體工作,但受委托單位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而不是營利性組織,受委托單位應當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第二,認為委托單位不能是開發商、施工單位和所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三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和拆遷的具體工作。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是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采取拆遷或者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於拆遷速度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容易造成拆遷雙方的矛盾。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決定的。《征收條例》二審稿明確規定政府為征收補償主體,取消建設單位拆遷;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在最終頒布實施的《征收條例》中,上述規定全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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