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2.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
(1)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通過查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提出罷免建議。
(三)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3.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督促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賠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做了相應的介紹。從公司法中的規定來看,無論是董事會成員還是監事會成員,其實都有壹定的要求,也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只是實際責任不同,導致法律責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