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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葬和火葬”的相關規定

法律解析:1,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2.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習俗,倡導文明節儉辦喪事。3.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允許土的殯葬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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