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獲取經濟利益。
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取得有關事業單位的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兼職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獲得有關當局的批準。這裏的相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
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準的。
第二,不允許妳領取兼職報酬。兼職報酬在這裏可以廣義理解。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處分?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
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
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3.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以下統稱處罰決定機關)按管理權限決定。
4.根據法律法規,以下三點是公務員絕對不能碰的:
1.公務員不允許兼職領工資。
2.公職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開辦小作坊或商店,不得成為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私人小攤販。
3.公務人員不得合夥經營企業,不得以入股方式開辦公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兼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