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二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