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只有行政機關有權罰款。民營企業是營利性經濟組織,無權制定罰款。但是,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罰款是壹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規,只有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獨罰款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