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五條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不收回、不調整承包地等約定無效。
第六十條承包方非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承包方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