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可貿易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者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進口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被許可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2.技術服務與咨詢是指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要求,運用其專業技術技能向委托方提供的知識服務。
3.特許經營是指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和管理預防或經驗轉讓給另壹企業,後者有權使用前者的商標、商號、專利、服務標誌、專有技術和管理經驗,但必須向前者支付壹定的許可費的技術轉讓合同。
4.合作生產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以合作經營的形式,充分發揮生產過程中各合作方的優勢,共同生產某種產品。
關於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立法;
為促進技術的正常轉讓和發展,推動各國在技術轉讓領域的合作,促進國際技術的成長,聯合國有關文件確立了相關原則。
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中指出:“中國的發展要有取得現代科學技術成果的偉大途徑,促進有益於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建立自己的技術,並按照適合於它們的經濟方法和程序進行。”
聯合國大會於02年2月1974 12日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規定,各國應促進國家間的科學合作和技術轉讓,並適當照顧壹切合法權益,包括技術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