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香港、澳門的統治權,是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性權力。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意味著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全面管治。全面治理和高度自治本質上是統壹的。全面管治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實行全面管治的體現。它們是源與流、始與終的關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政府授予的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利。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所謂的剩余權力。中央政府有權監督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有權依法糾正違反壹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行為。
壹國兩制理論開辟了壹個新的領域。
要堅持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治理港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是維護港澳繁榮穩定的基石。憲法和《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壹國兩制原則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要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堅決維護特別行政區憲法秩序,完善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要堅持和維護行政主導,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的壹切行政、立法和司法行為必須符合《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如何理解中央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