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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壹女大學生舉報被猥褻。涉案人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0年6月3日,福建商學院發布通報稱,商學院副教授王某恩因舉報學院內壹女生對其實施猥褻,已停止其工作。下午17,連江縣警方也表示會調查此事。這是因為福建商學院壹女生6月2日165438+爆料稱,從去年6月10開始,她的選課老師把她騙到偏僻的地方,試圖性侵她。

但由於王某恩的強烈反抗,並沒有得逞。此外,王某恩在微信上給她發了多張色情照片。從去年65438+2月底,王默恩教授的課程結束後,這個女生就開始收集相關證據。甚至直到今年3月還和王某恩有過微信交流,之後她向學校和教育部門舉報。

今年4月,她通過中介與王某恩簽訂了諒解書,王支付她賠償金654.38+0.3萬元。但是,這個女生認為賠償和懲罰是兩回事。她曾經還過壹些錢,但是被對方拒絕了。5月,福建商學院發布公告稱,女生因厭學、學習困難提交轉學申請後,該女生壹直在爭取對王某恩的處分以及學校更改其轉學的理由。

從11開始,福建商學院相關部門回應此事,稱學校已於3月24日成立調查組,並停止了王某恩的工作。後來學校經過研究,決定給他開藥方,把他調離教師崗位,取消他在評獎評優方面的資格。

至於女生提出的壹些問題,學校也告訴學生走法律途徑解決,現在女生也轉到其他學校了。其實我國對猥褻罪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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