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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毀壞公私財物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1)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法律客觀性: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高檢法字〔2008〕36號)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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