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期限

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期限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不是協商規定的。如果多個法院有管轄權,則管轄權應是最被接受的法院或由上級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上一篇:賣藥有什麽要求?
  • 下一篇:關於延長立案期限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