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應低於當地公務員。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貼。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訓,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平衡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師配置,組織校長和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薄弱學校建設。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作為誌願者到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缺少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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