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約定分割房產的,雙方協商壹致,攜帶相關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2.夫妻起訴分割財產的,生效判決確認的所有人可以攜帶判決文書和本人身份證明,申請去除對方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29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