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追訴標準是,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調查,則應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無罪釋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
起訴的期限沒有限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作用是什麽?
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起訴標準包括: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
2、根據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是決定是否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的依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