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害消費者權益處罰辦法》第十條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沒有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的有效期限起超過15日未退款或者消費者無約定期限提出退款要求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質量保證責任的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之日起計算。經營者需要單獨安裝貨物的,有效期從貨物安裝完畢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後,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質量保證責任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修理責任有效期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