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的特點:適用範圍廣;手續簡單;形式靈活,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它和判決書壹樣合法、嚴肅、穩定,某種意義上比判決書更及時。
刑事裁決的形式
(1)用於程序目的的刑事裁定書,包括:裁定書名稱、法院名稱和案號;被告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案源、裁決提出的問題和裁決的法律依據;有關程序裁決的具體內容;日期和印章。
(2)審理上訴、抗訴、二審上訴的裁定書,包括:名稱、編號;上訴人、抗訴人、申訴人、辯護人的個人信息;二審裁定的案由;案件的審理;二審查明的情況;裁決的主要部分;簽名和時間。
(三)刑罰執行中的減刑、假釋裁定書,內容包括:姓名、號碼;被執行人的相關個人信息;被執行人的刑期以及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意見的理由和依據;人民法院的審查意見和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主要文本;簽名和時間。
(四)核準死刑的裁定書,內容包括:姓名、編號;被告的個人信息;死刑案件的處理;說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準死刑的理由和根據、正文、簽名、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