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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的組織起草機關是

法律主觀性:

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機關是國務院。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事項或者為了實施法律需要由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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