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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書如何表述適用的法律依據

(壹)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受過刑事處罰、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判決和上訴期限以及上訴法院。刑事判決壹旦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刑事犯罪的四個要素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客體是指受刑法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3.主觀要件反映了行為人是在什麽樣的心理狀態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對犯罪心理狀態有什麽具體要求。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

3、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只能依法管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首次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民事判決書的正文應當清楚、具體、完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內作出判決;(二)判決書正文應當明確對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予以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3)判決書正文應當具體、明確,便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機構理解和執行;(4)判決書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參照這壹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判決書正文的表述應遵循以下三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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