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證人的責任:1。壹般擔保責任。它所承擔的責任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第二,連帶責任。債權人給付責任是指當債務達到償還期限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撤銷保證人責任: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主合同到期後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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