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96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根據12年3月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8+08年10月2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