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妳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托律師為妳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嫌疑人,了解嫌疑人的指控,詢問嫌疑人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情況應事先通知看守所。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辯護律師可以提供與被告的會見和通信。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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